文 | Nancy Lin
责任险保单有2种制式:索赔提出制和事故发生制。估计很多人都会问:什么是索赔提出制和事故发生制?这两种制式又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应当选择哪种?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出解答。
索赔提出制
引发索赔的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追溯日以后以及保单有效期内(保单追溯日通常为保单的起始生效日)。
保单追溯期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对于在保单有效期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是通常保险公司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他们会不愿意提供追溯期,也就是追溯日就是保单的起始生效日,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从它保单开始生效日起到保单生效日末内发生的事故和提出的索赔风险。
简言之,索赔提出制是事故发生日和索赔提出日都必须在保单有效期内。
但同时在索赔提出制的保单中,有个扩展条款非常重要,就是延长报告期条款。延长报告期就是自保险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XX天内报告的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事故,保险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1) 因为某些原因保险合同解除或因保险费未支付以外的其他原因没有续保
2) 该被保险人也没有其他的保单可以转嫁风险
索赔提出制要求索赔提出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所以在签订保单时要求增加延长报告期条款就非常重要。它可以转嫁因为断保和保险“空窗期”内提出的索赔风险。 但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同意增加这个条款。
事故发生制
保单对任何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进行理赔,而不论事故的发现及索赔的提出是在什么时候。
虽然定义是不论索赔提出是什么时候,但是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单中如此约定:
1) 如果是被保险人已知事故发生的前提下,2年内通知保险人。
2) 由于这种保单责任可能多年后仍可能被触发,保单限额可能不够,无法承担未来发现的损失所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 所以在实践中会增加日落条款,规避长尾风险。
日落条款给大家解释如下: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中约定在保险期限届满之日起X年内报告的损失可以承担责任,过了X年后报告的损失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责任了。
那买哪种保单制式呢?索赔提出制还是事故发生制?
事故发生制和索赔提出制对被保险人来说各有利弊。
事故发生制的优点在于承保任何发生在保单期限内的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而不论事故的发现及索赔的提出是在什么时候;缺点是保费较高。
索赔提出制的优点在于保费较低,且如果选择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连续投保,则得到的保障范围与事故发生制基本相同;缺点在于保单仅对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提供保障。如果该保单没有续保,则那些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在期满日后提出的索赔就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在投保时,您应该根据自身产品的特性和当年预算的情况来进行选择。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公司寻找责任险的解决方案,或您有任何问题和需求,请通过hello@clema-rs.com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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