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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底,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河南籍的操作工李某。但入职两小时后,李某在工作时突然晕倒,不省人事。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在金山区司法所调解下,双方接受,由工伤保险赔付90余万元,公司赔付5万元。
企业如何避免员工因工伤引起的赔付风险?
除了及时缴纳社保中的工伤保险意外,企业还应该选择雇主责任保险,并在保单中增加法律责任条款。
什么是雇主责任险?
简单来说是指以雇主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凡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合同下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工伤而致受伤、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该受伤或者死亡的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我们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费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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